(2015)站民二初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张海良、朱芳芳等与王静丽、陈红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良,朱芳芳,王静丽,陈红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站民二初字第00094号原告张海良,男,1971年9月13日生,汉族。原告朱芳芳,女,1971年9月12日生,汉族。被告王静丽,女,1975年9月14日生,汉族。被告陈红波,男,1975年7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良、朱芳芳诉被告王静丽、陈红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良、朱芳芳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良、朱芳芳撤诉。本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张海良、朱芳芳负担。审 判 员 张小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孙天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