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民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金鹏与杨保庆、郭海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鹏,杨保庆,郭海柱,安阳市邓氏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65-1号原告张金鹏,男,197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艳,安阳市龙安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保庆,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爱军,安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海柱,男,成年。被告安阳市邓氏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金,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向阳、牛金金,河南万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张金鹏诉被告杨保庆、郭海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杨保庆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杨保庆住所地是安阳县白璧镇四高村,本案应由安阳县法院管辖。并且原告提交的工程承包协议,不涉及其他几个被告,也不能证明其他被告与本案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纠纷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本案所涉工程位于安阳市龙安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杨保庆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杨保庆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小新审 判 员  张小桢人民陪审员  张 翔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李晓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