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江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陈某、张某贪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江刑初字第9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女,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山泉镇。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男,1977年7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山泉镇。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审龙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黑龙检公诉刑诉(2015)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张某犯贪污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云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龙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张某为夫妻关系,二人在共同经营龙江县二英子家电家俱商场及龙江县张洪家电商场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国家授权,代为审查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之机,采取将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给不符合家电下乡补贴资格的顾客,把家电下乡标识卡留下,复印原购机农户的户口簿、身份证等资料虚假申报给山泉镇财政所,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贴款人民币5994176元,此款被二被告人用于商店运营。案发后赃款全部退还。公诉机关以相应证据证实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陈某、张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二被告人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的规定处罚。并建议本院判处二被告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均无异议,无辩解。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张某为夫妻关系,二人在共同经营龙江县二英子家电家俱商场及龙江县张洪家电商场期间,利用国家授权,代为审查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之机,采取将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给不符合家电下乡补贴资格的顾客,把家电下乡标识卡留下,复印原购机农户的户口簿、身份证等资料虚假申报给山泉镇财政所,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贴款人民币5994176元,此款被二被告人用于商店运营。案发后赃款全部退还。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书证1、龙江县公安局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的自然身份。2、到案说明证实二被告人于2015年3月19日主动到龙江县人民检察院投案。3、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请委托书、发票、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证实陈某、张某用此套取补贴资金。4、家电下乡补贴资金明细表、龙江县二英子家电商场、张洪家电商场的档案、家电下乡政策相关问题的说明、龙江县山泉镇财政所的财政预算拨款凭证,证实陈某、张某的主体身份和套取家电下乡补贴款的事实。5、扣押清单,证实检察机关已将陈某、张某套取的补贴资金扣押。(二)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朱某、付某等农户的证言,陈某、张某利用他们身份信息的事实。2、证人张某、聂某的证言,证实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发放情况。3、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陈某、张某开家电家俱商场及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贴款的事实。(三)被告人供述二被告人供述,证实其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张某利用政府授权,代为审查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便利,冒用农民身份信息虚假申报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贴款并据为己有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二被告人主动投案、自愿认罪,积极返款,确有悔罪表现,可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的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张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的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跃军审判员 杨春梅审判员 邱 立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