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巴州民初字第1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文江诉被告张贵军、杨胜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州民初字第1618号原告:李文江,男,生于1982年,汉族,农民,中专文化,住巴中市巴州区。委托代理人孙强,巴中市巴州区清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贵军,男,生于1974年,汉族,居民,小学文化,住巴中市巴州区。被告:杨胜德,男,生于1965年,汉族,居民,初中文化,住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江诉被告张贵军、杨胜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江于2015年6月1日以该笔借款已纳入杨胜德涉嫌合同诈骗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江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故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免受。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魏 铭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何汶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