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汉中民再终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安康市众盛酒店有限公司、杨某某与被申请人安康市汇鑫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裁定书docx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安康市众盛酒店有限公司,杨某某,安康市汇鑫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汉中民再终字第000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康市众盛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兴安中路**号。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某,女,汉族,生于1971年1月29日,高中文化,系安康市众盛酒店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某某之妻。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某某,男,汉族,生于1970年12月4日,高中文化,安康市众盛酒店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安康市汇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金州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华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某某,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某某,陕西修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安康市众盛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盛公司)、杨某某与被申请人安康市汇鑫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鑫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1年10月31日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安汉民初字第00622号民事判决,众盛公司、杨某某和汇鑫公司均不服,向安康市中级人民院提起上诉。2013年1月18日安康市中级人民院作出(2012)安民终字第00073号民事判决。2013年4月26日众盛公司、杨某某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2013)陕民三申字第00674号民事裁定:指令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期间于2014年5月9日报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指定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2014)陕立民申字第00566号民事裁定:撤销(2013)陕民三申字第00674号民事裁定;本案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同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又作出(2014)陕民提字第00041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众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王某,再审申请人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申请人汇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彭某某、闫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安民终字第00073号民事判决及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11)安汉民初字第0062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 健审 判 员 房建军代理审判员 肖 晗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龙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