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民初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吴福卫与李辉、常广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福卫,李辉,常广群,梁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892号原告吴福卫。被告李辉。被告常广群。被告梁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福卫与被告李辉、常广群、梁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福卫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常广群、梁梅所有的位于山东省鱼台县鱼台H区(湖陵三路西、花园路北)006片区金冠锦绣园小区5号楼1单元401室房产一处(房权证号:鱼房权证鱼台字××号),查封价值为18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福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将被告常广群、梁梅所有的位于山东省鱼台县鱼台H区(湖陵三路西、花园路北)006片区金冠锦绣园小区5号楼1单元401室房产一处(房权证号:鱼房权证鱼台字××号)予以查封,查封价值为18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 判 长 赵玉山审 判 员 安太良人民陪审员 华 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