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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微民初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吴福卫与李辉、常广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福卫,李辉,常广群,梁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892号原告吴福卫。被告李辉。被告常广群。被告梁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福卫与被告李辉、常广群、梁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福卫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常广群、梁梅所有的位于山东省鱼台县鱼台H区(湖陵三路西、花园路北)006片区金冠锦绣园小区5号楼1单元401室房产一处(房权证号:鱼房权证鱼台字××号),查封价值为18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福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将被告常广群、梁梅所有的位于山东省鱼台县鱼台H区(湖陵三路西、花园路北)006片区金冠锦绣园小区5号楼1单元401室房产一处(房权证号:鱼房权证鱼台字××号)予以查封,查封价值为18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 判 长  赵玉山审 判 员  安太良人民陪审员  华 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