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执恢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段明英与程读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明英,程读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丹执恢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段明英,被执行人:程读林,申请执行人段明英与被执行人程读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10月20日作出的(2004)丹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段明英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恢复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丹执恢字第14号。被执行人程读林尚还应履行的义务:本金12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782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段明英与被执行人程读林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段明英同意被执行人程读林一次性再给付15500元后,申请执行人段明英同意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债务结清。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程读林已按协议履行付款义务,本案已不需要法院再进行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4)丹民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院在执行段明英申请执行程读林关于民事一案,……(写明应当终结执行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字号、名称等内容,如法律文书主文有特定项目的,应写明第×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小波审判员 黄小波审判员 李建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韦彩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