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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执恢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段明英与程读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明英,程读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丹执恢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段明英,被执行人:程读林,申请执行人段明英与被执行人程读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10月20日作出的(2004)丹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段明英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恢复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丹执恢字第14号。被执行人程读林尚还应履行的义务:本金12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782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段明英与被执行人程读林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段明英同意被执行人程读林一次性再给付15500元后,申请执行人段明英同意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债务结清。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程读林已按协议履行付款义务,本案已不需要法院再进行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4)丹民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院在执行段明英申请执行程读林关于民事一案,……(写明应当终结执行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字号、名称等内容,如法律文书主文有特定项目的,应写明第×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小波审判员  黄小波审判员  李建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韦彩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