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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曽淑琴诉被告威远县卫生局卫生行政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淑琴,威远县卫生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威行初字第6号原告曾淑琴(曾用名:曾桂芬)。委托代理人黄志云,系原告曾淑琴之夫。被告威远县卫生局,住所地:威远县严陵镇河东街70号。法定代表人周国庆,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春,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志宏,四川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曾淑琴诉被告威远县卫生局卫生行政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曾淑琴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淑琴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曾淑琴负担。审 判 长  邹正龙审 判 员  缪 力人民陪审员  陈海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官礼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