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初字第1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青海威隆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威隆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1272号原告青海威隆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德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忠,青海磐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俊,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威隆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威隆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海威隆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海威隆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78元,减半收取8789元,由原告青海威隆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萍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爽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