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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文刑初字第39号公诉机关文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农民。2014年3月2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文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文安县院公诉刑诉(201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2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秀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17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冀R×××××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文安县某乡某村时发生交通事故,后他人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将其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12.3毫克/100毫升。公诉机关针对指控,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陈某的供述,证人张某乙、吴某甲等人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交通事故痕迹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酒精检验鉴定报告,调解协议书及收款凭证,被告人陈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当庭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7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冀R×××××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文安县某乡某村时发生交通事故,后他人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将其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12.3毫克/100毫升。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已赔偿了交通事故中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陈某供述证实,2013年12月17日13时许30分许,其酒后驾驶冀R×××××号轿车由西向东行驶准备去某乡某村,当行至某乡某村路段时先撞了一个骑电动自行车的男子,后又与从一辆大客车上下车的乘客相撞,同时与大客车的右侧及右侧车门相撞。2、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2013年12月17日13时30分许,其驾驶车牌号为冀R×××××的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文安县某乡某村道口处时,有两名大人和一名小孩下车,这三名乘客刚下车就被客车后面顺行的一辆小轿车撞倒了,其下车查看,发现小轿车先撞了一辆电动自行车并把客车的右后侧及车门撞坏了,便报了警。小轿车司机后来被交警带走了。3、证人吴某乙证言证实,2013年12月17日13时许,其骑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行至安里村时,突然被后面驶来的一辆车撞了。4、证人宋某乙证言证实,2013年12月17日,其与老伴杨某乙抱着孙子宋某甲乙在某村下车后即被一辆从西面行驶来的车撞了,那辆车还撞了一辆电动车和其乘坐的客车车门。其与老伴、孙某受伤。5、证人杨某乙证言证实内容与宋某乙证实内容基本一致。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另证实民警在现场抽取了陈某的血样。7、廊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冀)公(廊)鉴(毒)字(2013)2371号酒精检验鉴定报告证实,经检验,陈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112.3毫克/100毫升。8、交通事故痕迹鉴定书证实,冀R×××××号小轿车与电动自行车损坏部位吻合。9、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陈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10、调解协议书及收款凭证证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已赔偿了交通事故中被害人的经济损失。11、到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陈某系被动到案。12、被告人陈某的户籍证明证实其出生于1982年10月16日。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已赔偿了交通事故中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邓俊华代理审判员  王丹旭代理审判员  经 巍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郭振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