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初字第1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郑雁、黄道华与黄道华、明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雁,黄道华,明霞,李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1528号原告郑雁。委托代理人周晓玲、杨雅雅,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道华。被告明霞。被告李晓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雁诉被告黄道华、明霞、李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350元,减半收取61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智勇代理审判员 刘美丽代理审判员 刘 嫣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耿军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