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民二初字第1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郑雁、黄道华与黄道华、明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雁,黄道华,明霞,李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1528号原告郑雁。委托代理人周晓玲、杨雅雅,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道华。被告明霞。被告李晓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雁诉被告黄道华、明霞、李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350元,减半收取61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智勇代理审判员  刘美丽代理审判员  刘 嫣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耿军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