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旺苍非执审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四川省旺苍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与任荣交通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四川省旺苍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任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旺苍非执审字第145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旺苍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法定代表人:陈内知,所长。委托代理人:王德渊,旺苍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法制办主任。被执行人:任荣,男,生于1977年9月12日。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旺苍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对任荣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的旺交运管罚字(2014)第025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旺苍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作出的旺交运管罚字(2014)第025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四川省旺苍县公路运输管理所申请强制执行期限已违返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旺苍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的旺交运管罚字(2014)第0256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乐天审 判 员 任建国代理审判员 何立群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黄春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