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沈阳聚丰祥商贸有限公司与沈阳市和平区中山阁炖品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聚丰祥商贸有限公司,沈阳市和平区中山阁炖品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840号原告:沈阳聚丰祥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慧正。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高枫,男,汉族。被告:沈阳市和平区中山阁炖品店。法定代表人:陈波,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聚丰祥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和平区中山阁炖品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聚丰祥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2元,减半收取86元,由原告沈阳聚丰祥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莹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