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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敦执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敦化市振发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林大鹏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敦化市振发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林大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敦执字第1121号申请执行人敦化市振发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振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素艳,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林大鹏,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敦化市振发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林大鹏供用热力合同纠纷(2014)敦民初字第126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敦化市振发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林大鹏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林大鹏有可供执行财产,使本案在本次执行中不能实现申请执行人敦化市振发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待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林大鹏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敦民初字第12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武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震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