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1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吴海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1617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男,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江永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4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辩护人包红先,广东正帆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13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欧阳素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及其辩护人包红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1年11月9日至2012年6月20日期间,被告人吴某驾驶粤B×××××牌号装箱大货车在佛山市顺德区、广州市、深圳市等地往返。为逃缴高速公路路费,吴某采取调换高速公路计费卡的方式,先后19次少缴高速公路路费共计6246元人民币。破案后,吴某已补缴高速公路路费6246元人民币。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表;被告人吴某的供述及指认笔录;被害单位广东广珠西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代表周桂琼的陈述;证人谢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处理清单;已还原大货车粤B×××××车辆逃费路径记录表、实际行驶路线情况、关于规范高速公路智能计费卡(IC卡)丢失或无法识别相关通行凭证入口信息后车辆通行费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委托书;车辆承包经营合同、终止协议;谅解书、缴费发票。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吴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建议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2.被告人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3.被告人赔偿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4.被告人无犯罪前科,是初犯;5.被告人是家庭唯一经济来源,需要照顾家庭;6.被告人有悔罪表现。综上,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当庭提交了自愿补交路费情况说明、缴费发票等证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提交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另查明,被害单位广东广珠西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已谅解被告人吴某。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吴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吴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吴某已赔偿被害单位的损失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与吴某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的第5点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其他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廖冰寒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魏 乐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