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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民一终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王新诚与项文兵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新诚,项文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巴民一终字第3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新诚,男,汉族,1968年8月出生,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乌海市海南区,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项文兵,男,汉族,1975年10月出生,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委托代理人贾桂红,女,1974年1月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杭锦后旗,现住址同上,系项文兵妻子。委托代理人苏建军,内蒙古民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新诚为与被上诉人项文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河区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5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新诚,被上诉人项文兵的委托代理人贾桂红、苏建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临河区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及判决:项文兵向王新诚购买水泥,项文兵先将款分三次付给王新诚货款436000元,王新诚给项文兵交付水泥1312.5吨,每吨价款是160元,合款210000元。王新诚又交付了678.6吨,每吨170元,即115362元。所以王新诚还应提供650.9吨水泥即110658元(每吨170元)。2014年1月9日王新诚向项文兵出具了110658元的欠条单据。项文兵起诉后,王新诚给付了10000元,项文兵认可并同意核减,项文兵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一、王新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项文兵水泥款100658元并支付利息(从2014年10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28元,由王新诚负担2064元,由项文兵负担50元,退还项文兵2114元。保全费1120元,由王新诚负担。上诉人王新诚不服临河区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5564号民事判决,上诉称:上诉人于2014年1月上旬为被上诉人出具,内容为:“截止2014年1月9日王新诚欠项二水泥合款650.9T×170元/每吨=110658元,王新诚,2014、元、9”。该收据实质上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书写的证明一份,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委托代销关系,被上诉人订购了部分水泥,由于市场不景气剩下部分水泥无法销售变现,被上诉人委托上诉人为其代销。上诉人将水泥销售后用户迟迟不能付款,上诉人无法及时将水泥款给付被上诉人,责任不在上诉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要求二审查明事实,予以改判。被上诉人项文兵答辩称:上诉人销售水泥,被上诉人于2014年前将现金打给上诉人王新诚购买水泥,双方是买卖合同关系。上诉人付了部分水泥后,于2014年元月9日上诉人给被上诉人写下王新诚欠项二水泥合款110658元的欠条。上诉人欠款事实清楚,要求维持原判。经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新诚于2014年1月9日为被上诉人项文兵出具书面欠据一张,内容为:“截止2014年元月9号王新诚欠项二水泥合款650.9T×170=110658元,王新诚,2014、元、9”。该欠条内容明确上诉人欠被上诉人水泥的数量及价款。项文兵主张双方是买卖关系,王新诚主张双方是代销关系。如果是买卖关系,王新诚应交付欠项文兵水泥;如果是代销关系,王新诚应将代销的水泥返还项文兵,若不能返还原物,则王新诚应给付项文兵水泥的相应价款。现王新诚明确认可水泥已经销售,已不存在。故双方不论是买卖关系还是代销关系,在王新诚不能返还水泥的情况下,项文兵向王新诚主张给付水泥款的请求亦属合理。上诉人王新诚以水泥已经代项文兵销售给用户,用户未付款,上诉人无法及时将水泥款给付被上诉人,责任不在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228元,由上诉人王新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建刚审判员  罗一民审判员  高建宏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柳成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