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中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铁路局哈密桥梁工厂与新疆远赢物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鲁木齐铁路局哈密桥梁工厂,新疆远赢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中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铁路局哈密桥梁工厂,住所:新疆哈密市火车北站北侧,组织机构代码证:22912122-2号。法定代表人王保林,该厂厂长。被执行人新疆远赢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哈密市环城东路4号。法定代表人那海彬,该公司总经理。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3)乌中民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远赢物流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它金融机构账户上的存款6517270.35元(其中本金6457582.44元,执行费59687.91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克日木江审判员 杨 建 新审判员 乔 剑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龚 子 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