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新马民初字第01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马民初字第01150号原告宋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以原、被告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涛人民陪审员  杨洪志人民陪审员  洪其龙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苏芳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