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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诉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五里元支行与杨昭虎、杨会太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五里元支行,杨昭虎,杨会太,于建新,杨合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诉保字第317号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五里元支行(原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十五里元分社)。住所地:阳谷县十五里元镇荷元路东。负责人:任洪增,支行行长。被告:杨昭虎,农民。被告:杨会太,农民。被告:于建新,农民。被告:杨合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五里元支行诉被告杨昭虎、杨会太、于建新、杨合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五里元支行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杨昭虎、杨会太、于建新、杨合文的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杨昭虎、杨会太、于建新、杨合文的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汤之清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雷传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