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1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涂军与熊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军,熊莉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1613号原告涂军。委托代理人胡龙山。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熊莉。本院在审理原告涂军诉被告熊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涂军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熊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军撤回对被告熊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用400元,由原告涂军负担。审判员 徐汉恩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田文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