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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民一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谢逢虎与荣县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逢虎,荣县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一初字第4号原告谢逢虎,男,1979年4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荣县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荣县旭阳镇荣州路274号。法定代表人付德书,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博能,四川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逢虎诉被告荣县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逢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逢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3元,减半收取96.50元,由原告谢逢虎负担。审 判 长  王昌林代理审判员  陶明军人民陪审员  吴 丽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戴孟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