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民初字第1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高某与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1383号原告:高某,农民。被告:苗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以双方已自行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事宜为由而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保 亭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颖存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