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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1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高某与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1383号原告:高某,农民。被告:苗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以双方已自行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事宜为由而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保 亭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颖存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