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3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刘生东与李晓斌、榆林天林科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生东,李晓斌,榆林天林科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3672号原告:刘生东,男,汉族,1973年9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强,男,汉族,1987年10月14日出生。被告:李晓斌,男,汉族,1972年6月3日出生。被告:榆林天林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机场南路。法定代表人:赵宏雄,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生东与被告李晓斌、榆林天林科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生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4147元,减半后为37073.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马天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