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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丁金虎、杨金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金虎,杨俊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07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强,董事长。被执行人:丁金虎。被执行人:杨俊英。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丁金虎、杨俊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40820元。本案在执行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阜南县人民法院(2013)南民二初字第00305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提供证据,可申请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臧广明代理审判员  王 超代理审判员  张跃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崔士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