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邛崃执保字第1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四川吉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科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吉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科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邛崃执保字第156-1号申请人四川吉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山县。法定代表人周建军。被申请人四川省科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法定代表人易定渊。担保人曹红金,男,195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申请人四川吉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科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吉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科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269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执行线索:即被申请人四川省科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邛崃市高何镇人民政府的工程款及质量保证金。担保人曹红金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东虹路XXX号房屋(房产证号: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0*****号)作为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物。本院作出(2015)邛崃民保字第137号民事裁定,裁定准许在1269000元的范围内对被申请人四川省科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准许对担保人曹红金提供的担保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科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邛崃市高何镇人民政府的工程款及质量保证金1269000元,冻结期限两年;二、查封担保人曹红金所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东虹路XXX号房屋(房产证号: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0*****号),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前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 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沙马里体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