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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同民初字第3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维武、沈锦治与沈锦治、沈锦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维武,沈锦治,沈锦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同民初字第3259号原告张维武,男,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委托代理人卢素芬,福建合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锦治,男,198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告沈锦泉,男,198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维武与被告沈锦治、沈锦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维武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维武的撤诉申请,并无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维武撤回对被告沈锦治、沈锦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撤诉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叶伟评负担,款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判员  吴宇轩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兴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