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融民初字第5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姚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融民初字第5362号原告姚某,女,197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原住福建省福清市,现在日本国。委托代理人姚某甲,男,195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蔡某,男,195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原住日本,现住址。原告姚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的委托代理人姚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姚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原告经人介绍认识被告,双方草率于2008年6月16日在福建省福州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不久被告即返回日本国,原告于2008年9月28日前往日本国探亲,于年月日定居日本国,因被告拒不履行家庭义务,原告一直寻找被告的下落,现无法找到其踪影,双方已失去联系。综上所述,原、被告自登记结婚起至今一直长期两地分居各自独立生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被告下落不明,双方已分居多年,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婚后夫妻未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今原告无奈特提起离婚诉讼,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双方于1996年4月15日在福清市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7年10月9日生育男孩严某,现跟随原告在南非共同生活。被告于2003年前往喀麦隆,后转道去乌干达务工,至今未返,被告自从出国后,对家庭成员从不关心。原告于2010年4月2日前往南非,现仍在南非务工。由于原、被告长期分居两地生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严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蔡某未作答辩,也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1996年4月15日在福清市江阴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7年10月9日生育男孩严某,现跟随原告姚某在南非共同生活。原告姚某于2010年4月2日前往南非,现仍在南非务工。被告蔡某于2003年前往喀麦隆,后转道去乌干达务工,目前仍滞留在乌干达务工。由于原、被告分居两地生活,造成夫妻感情疏远,现原告姚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姚某提供的护照、户主为被告蔡某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原告提供的持有人姚某的结婚证,本院依职权调取的原、被告出入境记录及原告姚某的委托代理人叶必成在庭审中的陈述为证,经本院审查核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好,现因原、被告长期在国外谋生,客观原因造成原、被告分居两地生活,夫妻感情疏远。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多加沟通、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夫妻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破裂,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其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蔡某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姚某与被告蔡某离婚。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均由原告姚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绍荣审 判 员 刘艳娟人民陪审员 王海花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垚附注:本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第六十四条【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福清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笔录案由:离婚时间:2015年4月29日15时00分至16时00分地点:第二法庭第一次开庭审判长:王绍荣审判员:刘艳娟人民陪审员:王海花书记员:陈垚书:查点当事人到庭情况。书:宣布法庭纪律(略)。书:请合议庭成员就席。书:报告审判长,原告方已到庭,被告方逾期未到庭,可以开始审理。长:福清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今天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姚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在开庭,现核对到庭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姚某,女,197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原住福建省福清市音西镇玉峰村村南170号-1,现在日本国,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7406280549,护照号码:G29387640。(未到庭)委托代理人:姚某甲,男,195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音西镇玉峰村村北36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5206170530。被告:蔡某,男,195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原住日本国东京都,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5905200970,护照号码:G11101082。(未到庭)长:经核对,今天到庭的原告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长:被告蔡某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长:本案由审判员王绍荣任审判长并主审,由审判员刘艳娟、人民陪审员王海花参加合议,依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由书记员陈垚担任记录。长: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略)。长:告知当事人可申请回避的情形(略)。长:双方当事人对上述诉讼权利义务和申请回避的情形有无听清?原代:听清了。长:是否申请回避?原代:不申请回避。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现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或宣读民事起诉状。原代:诉讼请求: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事实和理由:原告经人介绍认识被告,双方草率于2008年6月16日在福建省福州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不久被告即返回日本国,原告经申请获准于2008年9月28日起先后多次赴日本国探亲居留,因被告拒不履行家庭义务,原告一直寻找被告的下落,现无法找到其踪影,双方已失去联系。综上所述,原、被告自登记结婚起至今一直长期两地分居各自独立生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被告下落不明,双方已分居多年,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婚后夫妻未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今原告无奈特提起离婚诉讼,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长:原告方对事实理由有无补充?原代:没有补充。长:现进行当事人举证质证,现由原告举证。原代:出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情况。原代:出示原告的护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现住日本国。原代:出示居民户口簿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户籍关系。原代:出示结婚档案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的身份。原代:出示结婚证一本,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长:出示本院依职权调取的原、被告出入境记录各一份,现由原告发表质证意见。原代:没有异议。长:出示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被告母亲林三金的询问笔录一份,现由原告发表质证意见。原代:没有异议。长:你们夫妻有没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原代:没有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长:原、被告婚后有无同居生活?原代:原、被告婚后没有同居生活,婚后不久,被告就返回日本国,原告于2008年9月28日申请获准前往日本国时,但找不到被告,原、被告双方一直分开生活至今。长:你们夫妻有无生育子女?原代:没有。长:原、被告是什么时候出境的?原代:原告于2008年9月28日从香港转道去日本,现在日本。被告的情况原告方并不太清楚。长:现法庭调查结束,原告出示的上述证据及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现因被告未到庭质证,有待合议庭评议后再进行认定。现进行法庭辩论,现由原告发言。原代: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长:还有没有补充?原代:没有。长:现法庭辩论终结,现由当事人做最后陈述。原代: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长:现进行法庭调解,原告,你们双方有无和好可能?原代:双方已没有和好可能。长:现在休庭。当事人核对庭审笔录。(原告)以上笔录没有出入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