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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商初字第1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杭州昌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万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昌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浙江万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1970号原告杭州昌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正华。委托代理人韩勤舒、周建,浙江丰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万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国兴。原告杭州昌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万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童华辉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原告杭州昌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在2014年10月26日至2014年12月25日期间向原告采购加气砖,货值共计178502.40元。按照合同约定,双方每月25日对账,被告次月15日之前付清上月所供货款,若逾期付款应支付按日利率0.5‰计算的逾期利息,违约金为合同总额的10%。上述款项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后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发律师函给被告,通知其解除双方合同中尚未履行部分,并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全部价款及利息、违约金,但被告收函后至今拒不付款。原告认为,被告拖欠货款的行为违反双方约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请判令:一、解除双方合同;二、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78502.40元,并支付本金106448.64元自2014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日利率0.5‰计算的利息,及本金72053.76元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日利率0.5‰计算的利息;三、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7850.24元;四、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3100元;五、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浙江万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请主张的事实一致。另查明,原告向被告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已于2015年3月24日邮寄送达被告,被告已签收。再查明,双方在销售合同中约定,如涉诉,发生的诉讼费含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原告方因本案已支付律师代理费31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销售合同1份、结算单2份、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EMS寄件人存根1份、EMS送达结果查询单1份、律师函1份、委托代理合同及代理费机打发票各1份,以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付款情况属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付货款及利息、违约金、律师代理费的诉请,符合双方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拒绝支付到期货款,原告依约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诉称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自行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杭州昌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万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0日签订的销售合同自2015年3月24日解除;二、浙江万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杭州昌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价款178502.40元,并支付其中106448.64元自2014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日利率0.5‰计算的利息,及72053.76元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日利率0.5‰计算的利息;三、浙江万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杭州昌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违约金17850.24元及律师代理费3100元。如浙江万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46元,减半收取2223元,由浙江万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判员  童华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许理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