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行监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王怀柱行政补偿、行政撤销申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怀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镇行监字第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怀柱。委托代理人盛其芳。再审申请人王怀柱诉被告镇江市京口区建设局及第三人镇江市京口区拆迁安置办公室、镇江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判决撤销“镇江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以及“拆迁安置补充协议”。判定由被告和第三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一案,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京行诉初字第00005号行政裁定,不予受理。王怀柱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作出(2013)镇行诉终字第046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王怀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怀柱申请再审称:镇江市京口区拆迁办与王金万、使用人王光春(××人)所签订的“镇江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是行使的行政职权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是民事行为。本案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的受理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不当。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受理此案。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怀柱起诉要求撤销的“镇江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和“拆迁安置补充协议”,系镇江市京口区拆迁安置办公室、镇江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金万签订的民事合同并已实际履行。王怀柱提起的诉讼属于民事法律范畴,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一、二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王怀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再审条件,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怀柱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方道清审 判 员 姜 玲代理审判员 贾黛舒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