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郏民初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谢战争与郏县粮食局姚庄粮食管理所、郏县粮食管理局确认协议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战争,郏县粮食局姚庄粮食管理所,郏县粮食管理局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初字第749号原告谢战争,男,46岁。委托代理人胡俊岭,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郏县粮食局姚庄粮食管理所。法定代表人金尽良,所长。被告郏县粮食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刘利民,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战争与被告郏县粮食局姚庄粮食管理所、郏县粮食管理局确认协议有效纠纷一案中,谢战争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郏县粮食局姚庄粮食管理所、郏县粮食管理局的起诉。本院认为,谢战争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谢战争撤回对郏县粮食局姚庄粮食管理所、郏县粮食管理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谢战争负担。审判员  李淑清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晨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