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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青岛易中阳金属有限公司与青岛地恩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易中阳金属有限公司,青岛地恩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692号原告青岛易中阳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源头路23号B座112室。法定代表人潘建雄,总经理。被告青岛地恩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科苑三路北、李山东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张永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易中阳金属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地恩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易中阳金属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青岛地恩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万元或等值的其它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青岛地恩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5万元或等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爱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志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