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民初字第1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克庆与被告张波、汤琴发生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克庆,张波,汤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拟稿:份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芙民初字第1804号原告李克庆被告张波被告汤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克庆与被告张波、汤琴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克庆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波、汤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克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克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440元,减半收取137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720元,原告李克庆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张建景人民陪审员 向首诚人民陪审员 柳越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吴 静附:裁定书引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