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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芙民初字第1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克庆与被告张波、汤琴发生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克庆,张波,汤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拟稿:份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芙民初字第1804号原告李克庆被告张波被告汤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克庆与被告张波、汤琴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克庆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波、汤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克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克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440元,减半收取137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720元,原告李克庆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张建景人民陪审员  向首诚人民陪审员  柳越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吴 静附:裁定书引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