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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一初字第0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双印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砀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双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砀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3月)》: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1071号原告:王双印,男,193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赵保华,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砀山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负责人:宋孔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窦兴运,该公司员工。原告王双印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砀山支公司(以下简称砀山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爱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双印的委托代理人赵保华、被告砀山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窦兴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双印诉称:2014年11月21日17时30分,张建华驾驶皖L×××××号“奥路卡”牌小型普通货车,沿砀山县砀城镇利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石村文化饭店东侧时,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王双印相撞,造成王双印受伤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砀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张建华与王双印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受伤后在砀山县人民医院住院52天,花费医疗费20052.9元。原告的伤情经安徽为民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皖L×××××号“奥路卡”牌货车在砀山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砀山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共计60282.98元,庭审中,将赔偿项目变更为××赔偿金12419.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15453.84元、护理费5286.84元共计48160.18元。为支持其诉讼请求,王双印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并阐明了证明目的,砀山保险公司质证意见: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及原告系非农业户口。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发生情况及责任划分,张建华与王双印负事故同等责任。3、张建华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证明其具有合法驾驶资格。4、交强险保单一份,证明事故车辆在砀山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5、住院病历及费用清单,证明原告受伤住院治疗情况及用药情况。6、医疗费票据一张,证明原告支付医疗费20052.9元。7、安徽为民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证明原告因此次事故受伤致右下肢损伤为十级伤残。8、砀山县城关镇金山社区证明,证明原告身体硬朗,具有劳动能力,并以此为主要经济来源。砀山保险公司质证意见:对原告证据1、2、3、4、7无异议;对证据5、6认为应剔除非医保用药;对证据8认为原告已年满75岁,不应赔偿误工费。砀山保险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我公司愿意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部分诉请过高,原告已年满75岁,我公司不承担误工费及诉讼费用。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分析认证如下:砀山保险公司对原告证据1、2、3、4、7无异议,依据上述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认定。砀山保险公司对原告证据5、6认为应剔除非医保用药,因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对此证据应予认定。砀山保险公司对证据8有异议,本院认为,原告年龄虽超过60周岁,但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能证明原告身体硬朗,从事农业生产,并以此为主要经济来源,根据实际情况,本院酌情支持误工费4000元。依据上述证据及原、被告陈述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11月21日17时30分,张建华驾驶皖L×××××号“奥路卡”牌小型普通货车,沿砀山县砀城镇利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石村文化饭店东侧时,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王双印相撞,造成王双印受伤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砀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张建华与王双印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受伤后在砀山县人民医院住院52天,支付医疗费20052.9元。原告的伤情经安徽为民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皖L×××××号“奥路卡”牌货车在砀山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砀山保险公司赔偿损失48160.18元。另查明:安徽省2014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839元∕年;2014年安徽省国有经济单位主要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额: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37074元/年。关于王双印主张的具体赔偿项目及金额,经审核,认定如下:王双印住院52天,医疗费及检查费为20052.9元,原告要求砀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认定;关于误工费,根据受害人所在社区证明及实际情况,本院酌情支持4000元;护理费限于住院期间为5281.77元(37074元∕年÷365天×52天);××赔偿金为12419.5元(24839元/年×5年×10%);精神损害抚慰金支持5000元,以上合计36701.27元。本院认为:公民生命权、健康权及合法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的,还应当赔偿××生活辅助具费和××赔偿金。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事故车辆在砀山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现原告要求被告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其损失36701.27元(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4000元+护理费5281.77元+××赔偿金为12419.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其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砀山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王双印损失计36701.2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王双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7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53.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砀山支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爱莲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萌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的,还应当赔偿××生活辅助具费和××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第二十五条××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