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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范商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陈小萍与黄钱、陈金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萍,黄钱,陈金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甬慈范商初字第123号原告:陈小萍,农民。被告:黄钱,农民。被告:陈金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萍诉被告黄钱、陈金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32元,减半收取计2366元,由原告陈小萍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张小玲人民陪审员  韩国庆代理审判员  陈幸科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虞芳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