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范商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陈小萍与黄钱、陈金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萍,黄钱,陈金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甬慈范商初字第123号原告:陈小萍,农民。被告:黄钱,农民。被告:陈金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萍诉被告黄钱、陈金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32元,减半收取计2366元,由原告陈小萍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张小玲人民陪审员 韩国庆代理审判员 陈幸科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虞芳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