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闻民一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崔建伟与被告韩平义、赵明娟为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建伟,韩平义,赵明娟
案由
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闻民一初字第207号原告崔建伟,男,1979年11月28日生,汉族。被告韩平义,男,1973年5月29日生,汉族。被告赵明娟,女,1973年12月21日生,汉族,系被告韩平义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建伟与被告韩平义、赵明娟为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31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韩平义、赵明娟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建伟撤回对被告的韩平义、赵明娟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崔建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晓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许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