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尚执字第2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韩诗勇与尚志市城北粮库有限责任公司黑龙宫分公司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诗勇,尚志市城北粮库有限责任公司黑龙宫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尚执字第263-2号申请执行人韩诗勇,男,197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尚志市城北粮库有限责任公司黑龙宫分公司。住所地:尚志市。负责人张立民,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诗勇与被执行人尚志市城北粮库有限责任公司黑龙宫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4)尚商初字第3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司宪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