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一初字第00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0937号原告:王某,女,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半岗镇花园村李郢庄4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张某,男,198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案由:离婚纠纷。原告王某诉称:2005年10月1日经他人介绍我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子女,后我与被告在生活期间常为生活琐事发生吵闹,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我与被告张某离婚。被告张某辩称:我同意与原告离婚。根据当事人的陈述,本案经庭审查明的事实为:2005年10月1日,原、被告经他人介绍举行婚礼,于2006年10月9日生育长子取名张某甲,2012年1月3日生育次子取名张某乙。原、被告于2007年7月2日补办结婚登记。后因原、被告双方性格不投,在共同生活期间常为生活琐事发生吵闹,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为此,原告王某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二、原、被告夫妻双方共同生育两个男孩,长子张某甲、次子张某乙随被告张某生活,子女抚养费由张某自理。三、原告王利对张某甲、张某乙享有探视权,被告张某应积极配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炳钧人民陪审员 李 龙人民陪审员 林永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蔡庆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