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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商)初字第02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桂英与王敏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英,王敏波,何桂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2402号原告张桂英,女,1931年9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凤明,北京徐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敏波,男,1961年2月26日出生。被告何桂华,女,1974年2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京乐,北京市北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英诉被告王敏波、何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桂英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桂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张桂英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万会兵人民陪审员  鲁自力人民陪审员  陈 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丁 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