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02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桂英与王敏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英,王敏波,何桂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2402号原告张桂英,女,1931年9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凤明,北京徐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敏波,男,1961年2月26日出生。被告何桂华,女,1974年2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京乐,北京市北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英诉被告王敏波、何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桂英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桂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张桂英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万会兵人民陪审员 鲁自力人民陪审员 陈 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丁 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