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申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李小与何同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小五,何同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申字第000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李小五,无固定职业。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何同新,无固定职业。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金穗大道111号。公司负责人刘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启,公司职工。再审申请人李小五因与何同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4)港民初字第1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小五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2014)港民初字第1568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相关费用的计算标准、数额错误。我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自己从事非农生产活动;护理费计算依据错误;医疗费计算错误。平安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计算标准正确,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我公司在责任范围内已经履行完毕全部赔偿责任,请驳回李小五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李小五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本案应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原审法院对误工费、护理费、医疗费等费用的计算并无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李小五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李小五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小五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作超审判员 曹振泉审判员 王 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于学金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