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攀东民初字第1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杨岳宝与唐晓容、周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岳宝,唐晓容,周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东民初字第1302号原告杨岳宝,男,1974年7月17日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委托代理人雷光明,四川森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晓容,女,1974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被告周建平(自然情况不详)。原告杨岳宝诉被告唐晓容、周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岳宝诉称,2014年11月,唐晓容向原告借款70000元,后将该款转借给周建平,周建平于2014年11月25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并承诺于2014年12月底归还借款,唐晓容承诺共同归还该笔借款。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按期归还借款,唐晓容于2015年2月13日向原告出具证明,承诺在2015年2月16日偿还借款,至今二被告均未归还借款。原告现依法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从2015年2月17日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经查,2014年11月25日,周建平出具《借条》载明:今有周建平向杨玉宝贷款人民币70000.00元(大写:柒万元整),用于农场资金周转,定于2014年12月底还清。2015年2月13日,唐晓容出具《证明》载明:今有唐小容向杨岳宝处借人民币70000.00元(大写:柒万元整)借于周建平,用于农场资金周转,兹定于2015年2月16日归还。如违归还,本人唐小容带杨岳宝前去收款。以上借款,经由杨岳宝同意借款。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周建平身份信息、准确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或者查明周建平身份信息的线索,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周建平的身份信息、送达地址,故原告起诉的被告周建平不明确,故本案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岳宝对周建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雨婷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