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刑监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包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再审审查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兴刑监字第5号包某某:你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对本院作出的(2014)兴刑一终字第70号刑事裁定书不服,以一、二审法院判处你有期徒刑八个月量刑过重为理由,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你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开垦荒山造林项目地120亩,改变土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原审判决定罪准确。申请再审时你提交了科右中旗代钦塔拉苏木哈力金茫哈嘎查委员会及科右中旗代钦塔拉苏木林业工作站出具的证明,用以证明你在经林业公安处罚后,将所承包的林地恢复原状。原审法院在审理时鉴于你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对你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已经从轻处罚。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