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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石法民一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刘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石法民一初字第330号原告刘某。被告黄某。原告刘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灿林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于2015年6月1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 判 员  吴灿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孙紫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