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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执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宝坪与王广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坪,王广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0040号申请执行人张宝坪,男,住太白县东大街。被执行人王广鱼,男,租住太白县咀头街。张宝坪与王广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15)太民初字第000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广鱼未按期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宝坪于2015年3月20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广鱼按调解书内容归还借款5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广鱼向申请人张宝坪直接归还借款30000元后,双方针对调解书内容自行和解,并按和解协议逐步履行。现申请人张宝坪书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要求终结调解书中50000元的执行,该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2015)太民初字第00025号民事调解书中“被告王广鱼于2015年2月28日前偿还原告张宝坪借款5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利龙审判员  屈振江审判员  蔡宏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淑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