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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法执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洪景峰诉张翠莲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景峰,张翠莲,闫丽丽,鲍玉霞,林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法执字第445号申请执行人洪景峰,男,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张翠莲,女,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闫丽丽,男,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鲍玉霞,女,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林国强,男,现住巴林右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右民初字第229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翠莲的位于巴林右旗大板镇五区益和诺尔街南产权证号为06-5-13586的房屋及院落进行扣押,扣押期限为三年。被执行人在扣押期间内,不得转移、变卖、毁损被扣押财产,不得对被扣押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立国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查干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