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2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王洪亮与王春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亮,王春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2527号原告:王洪亮,男,196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经常居住地为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商贸城。委托代理人:王文辉,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199310355488。被告:王春波,男,196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641669-2。负责人:储强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婷婷,女,1984年2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亮诉被告王春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洪亮自愿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春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洪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亮撤回对被告王春波的起诉。审判员 孙 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樊晓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