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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滨民初字第00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杨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滨民初字第00890号原告杨某。女,1982年2月13日生。被告钱某。男,1975年8月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钱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钱某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钱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杨某已预交),由杨某负担。审判员  张幸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