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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安祥与欧孝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安祥,欧孝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446号原告李安祥。被告欧孝辉。原告李安祥诉被告欧孝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安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安祥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安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安祥负担。审判员 杨 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魏俊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