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4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赵庄信用社与张庆增、李永香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赵庄信用社,张庆增,李永香,陈殿斌,王秀兰,李荣祥,张兰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413-1号申请执行人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赵庄信用社,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老赵庄镇驻地。负责人陈志峰,主任。被执行人张庆增,农民。被执行人李永香,农民。被执行人陈殿斌,农民。被执行人王秀兰,农民。被执行人李荣祥,农民。被执行人张兰英,农民。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4)临商初字第16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执行人张庆增、李永香、陈殿斌、王秀兰、李荣祥、张兰英的银行存款122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办理延长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其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建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