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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开民初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赵世磊与付明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世磊,付明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开民初字第585号原告赵世磊,农民。被告付明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世磊与被告付明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世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世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世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世磊负担。审判员  石胜利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孔祥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