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执恢一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郑淑惠、李慧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郑淑惠,李慧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执恢一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被执行人郑淑惠。被执行人李慧子。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郑淑惠、李慧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4年7月7日作出(2014)中民初字第876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2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现因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中民初字第8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宝成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姜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