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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执恢一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郑淑惠、李慧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郑淑惠,李慧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执恢一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被执行人郑淑惠。被执行人李慧子。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郑淑惠、李慧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4年7月7日作出(2014)中民初字第876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2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现因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中民初字第8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宝成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姜 林 关注公众号“”